险种全称:国寿保成年人版(18-60岁) | |
上市时间: | 险种类型:个人人身 |
销售地区:全国 | 投保年龄:-周岁 |
销售渠道: | 保险期限: |
险种类别: | 是否可单独投保: |
险种标签:意外(失能)保险 | 是否可转换: |
险种简介
保险费率
条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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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国寿保-成年人版(18-60岁)
(一)保险期间:一年,保险合同生效日为投保时所指定的日期。
(二)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请勿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产品:
1.接受过器官移植、肾透析手术或治疗,患有或曾经患有恶性肿瘤、恶性淋巴瘤、白血病、脑出血、癫痫、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病毒性肝炎、重症肝炎、肾病综合病、肾功能衰竭、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智力障碍等严重疾病。
2.曾患听力、视力、语言、咀嚼、智力障碍,或患有脊柱、胸廓畸形,四肢、手、足、指、趾残缺。
(三)保障内容:
产品及责任 |
保额(元) |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意外伤害身故 |
300000 |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意外伤害伤残 |
200000 |
国寿附加新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 |
10000 |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定额给付 |
100/天 |
国寿附加新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
10000 |
国寿通泰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款)-驾驶机动车 |
100000 |
国寿通泰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款)-搭乘机动车 |
100000 |
国寿通泰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款)-搭乘水上交通 |
200000 |
国寿通泰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款)-搭乘轨道交通 |
300000 |
国寿通泰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款)-搭乘飞机 |
500000 |
备注:
1.疾病住院医疗等待期为30天;
2.意外医疗责任:通过医保结算者,免赔额0元/次,给付比例90%;未通过医保结算者,免赔额200元/次,给付比例80%。
3.住院医疗责任:通过医保结算者,免赔额500元/次,给付比例70%;未通过医保结算者,免赔额1000元/次,给付比例50%。
(四)保险费:365元/年
(五)特别约定:
1.若被保险人参加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合同《国寿附加新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90%;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本合同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国寿附加新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200元,给付比例为80%。
2.本合同《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按100元/日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3.若被保险人参加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合同《国寿附加新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免赔额500元,给付比例70%;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本合同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国寿附加新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免赔额1000元,给付比例50%。
4.本合同《国寿附加新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等待期为30天。
(六)责任免除: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利益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2013版)利益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附加新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利益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国寿附加新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患性病;
五、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六、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八、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九、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国寿通泰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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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龙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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